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

时间:2024-10-22 16:31:18
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集合6篇[此文共11267字]

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集合6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1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

乙方(被聘用者)姓名:

性别:

家庭住址: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岗位及职务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岗位工作,并聘任________职务。

二、聘用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为____年。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为____个月。

2、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合同中约定之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三、工作职责、内容和工作条件

1、乙方的工作职责:

2、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

3、乙方工作时间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对本岗位任务和职责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5、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乙方岗位要求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6、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作业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工作规程,有权拒绝执行甲方违规指挥,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工作报酬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按月核发乙方应得的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补贴。

2、甲方确需乙方加班时,按国家规定支付给乙方加班费。

3、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劳动报酬内容:

五、工作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自觉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甲方应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及时足额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按国家规定从乙方月工资中扣除后代缴,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规定记入缴费本人个人账户。经双方协商,也可以由乙方按规定自行缴纳。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医疗期满或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聘用合同时,由甲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3、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医疗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公休假日、婚丧假、带薪年休假等。

七、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2、本合同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4)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4)乙方不能履行聘用合同。

6、甲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可依法定程序裁员。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本条5、6项规定解除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8、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9、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承担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的受聘人员,如提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可能给单位代理技术项目终止、引发知识产权纠纷、技术泄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未具备时,不得提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11、甲方依据本条第3、5、6项解除合同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1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延本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13、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合同有关条款内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14、乙方被依法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5、本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解除。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1、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2、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违反 ……此处隐藏7499个字……术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等权利。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具备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技能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由聘用单位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

第八条 对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聘用手册》制度。《聘用手册》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作为聘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重新应聘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

第三章 聘用合同

第九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 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聘用单位,一份给受聘人员,一份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备案。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聘用岗位的任务指标或工作目标;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

(四)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如住房、培训费用和兼职等。

第十三条 对大、中专师范院校毕业生可以规定服务期,具体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经双方同意,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

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宣告破产或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合同所规定条件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受聘人员违纪应予辞退的;

(四)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被开除、劳动教养、判刑(不包括缓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以及医疗期满仍需住院治疗的;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性受聘人员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四)受聘人员中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一)、(三)、(四)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不应解聘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聘用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侵害受聘人员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限未满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又无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方解除聘用合同,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将被解除的聘用合同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备案。

第四章 受聘和待业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均应与本单位原有专业技术人员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有专业技术人员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受聘人员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在所在单位工作时间为一年以内的,可以有累计三个月的停工医疗期;

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连续停工医疗期或当年累计停工医疗期可相应延长一个月,但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对在所在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或对单位作出

较大贡献的,停工医疗期经单位同意可以延长。停工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解除聘用合同并离开单位的,由单位发给相当于本人六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各个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聘用合同自行解除或自行离职的,以前的工龄不连续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并离开单位的,单位应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被解除聘用合同,或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聘用合同自行解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待业期间,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五章 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退休养老金的缴纳和发放,应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统筹的暂行办法》办理。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应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

在待业期间,应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从本单位固定工人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聘或解除的,可以回原工作岗位,也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申请重新就业。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聘人员可以继续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实行《聘用手册》制度;

也可以去当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手册》制度,由上海市劳动局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事局有权检查、监督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机关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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